77.3.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
78.4.8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2,14條

97.10.30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2,13條

103.03.08第7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8條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

本會定名為「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」,英文名稱為「The Council of Social Welfare,Taiwan,ROC.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係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民間組織。

第 二 條:

本會以增進全國性和地方性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合作與協調,並加強 國際間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組織聯繫與合作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:

本會為國際社會福利協會(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Social Welfare)會員國之一

第 四 條:
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並得在各省(市)縣(市)設置支分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  五 條: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闡揚本會宗旨。
2.促進社會工作人員、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相互訪問,交換經驗。
3.組團代表國家出席各種社會福利會議。
4.研究社會福利,介紹國際社會福利新知。
5.策劃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。
6.動員並運用社會資源、聯合工商企業、基金會及社會人士,倡辦社會福利事業。
7.其他有關社會福利研究及執行事項。
8.接受政府及有關機關團體委辦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 六  條:

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兩種:
1.全國性或省(市)、縣(市)及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、單位暨社會學和社會工作等有關教育機構及單位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
2.社會福利行政人員、社會工作者、及從事社會福利事業者、社會福利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,為個人會員。
3.凡熱心社會福利之機構、團體或個人,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。

第 七 條:

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申請入會,須經本會理監事審查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,方得成為本會會員。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,其權利義務同個人會員。

第  八 條:

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
三、創製權及複決權。
四、出席各種國際性、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權。
五、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。

第 九  條:

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。
二、擔任本會指定之各種職務與工作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
第 十  條:

凡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會譽,或未盡會員應盡之義務之會員,經監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、或註銷會籍。

第十一條: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職權。

第四章 理監事會

第十二條:

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,組成理事會;監事九人,組織監事會;另置候補理事九人,侯補監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

第十三條: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均由當選理監事中分別互選之。

第十四條:
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理事長對內綜理一切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五條:

本會置常務監事召集人一人,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推選之。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十六條:

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會之日算起。

第十七條:

本會得至顧問一至九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。

第十八條:

本會理監事、顧問均為無給職。

第十九條:
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。

第二十條:
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四、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一條:

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,財務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人,襄助理事長推行會務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送請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送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亦同時。

第二十二條:

秘書處下設行政、會務、國際關係、研究出版四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任之。

第二十三條:

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,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二十四條:
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與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。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人分別召集之。

第二十五條:
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權力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。

第二十六條:
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: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團體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二十八條: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會費
(一)團體會員長年會費二仟元,入會費二仟元。
(二)個人會員長年會費伍佰元,入會費三佰元。
二、基金利息。
三、自由捐款。
四、政府補助費用。
五、其他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二十九條:

本會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
第三十條:

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社會福利協會規章辦理。

第三十一條:
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第三十二條: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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