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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組織章程

2018-01-25
77.3.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8.4.8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2,14條 97.10.30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2,13條 103.03.08第7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8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: 本會定名為「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」,英文名稱為「The Council of Social Welfare,Taiwan,ROC.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係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民間組織。 第 二 條: 本會以增進全國性和地方性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合作與協調,並加強 國際間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組織聯繫與合作為宗旨。 第 三 條: 本會為國際社會福利協會(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Social Welfare)會員國之一 第 四 條: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並得在各省(市)縣(市)設置支分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 第二章 任 務 第  五 條: 本會之任務如下: 1.闡揚本會宗旨。 2.促進社會工作人員、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相互訪問,交換經驗。 3.組團代表國家出席各種社會福利會議。 4.研究社會福利,介紹國際社會福利新知。 5.策劃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。 6.動員並運用社會資源、聯合工商企業、基金會及社會人士,倡辦社會福利事業。 7.其他有關社會福利研究及執行事項。 8.接受政府及有關機關團體委辦事項。 第三章 會 員 第 六  條: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兩種: 1.全國性或省(市)、縣(市)及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、單位暨社會學和社會工作等有關教育機構及單位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 2.社會福利行政人員、社會工作者、及從事社會福利事業者、社會福利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,為個人會員。 3.凡熱心社會福利之機構、團體或個人,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。 第 七 條: 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申請入會,須經本會理監事審查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,方得成為本會會員。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,其權利義務同個人會員。 第  八 條: 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: 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二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、創製權及複決權。 四、出席各種國際性、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權。 五、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。 第 九  條: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。 二、擔任本會指定之各種職務與工作。 三、繳納會費。 四、出席會員大會。 第 十  條: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會譽,或未盡會員應盡之義務之會員,經監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、或註銷會籍。 第十一條: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職權。 第四章 理監事會 第十二條: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,組成理事會;監事九人,組織監事會;另置候補理事九人,侯補監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 第十三條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均由當選理監事中分別互選之。 第十四條: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理事長對內綜理一切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第十五條: 本會置常務監事召集人一人,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推選之。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第十六條: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會之日算起。 第十七條: 本會得至顧問一至九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。 第十八條: 本會理監事、顧問均為無給職。 第十九條: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三、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。 第二十條: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常務監事。 四、其他依法令、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。 第二十一條: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,財務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人,襄助理事長推行會務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送請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送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亦同時。 第二十二條: 秘書處下設行政、會務、國際關係、研究出版四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任之。 第二十三條: 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,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: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常務理事會與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。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人分別召集之。 第二十五條: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八、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權力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。 第二十六條: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七條: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財產之處分。 四、團體之解散。 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會員會費 (一)團體會員長年會費二仟元,入會費二仟元。 (二)個人會員長年會費伍佰元,入會費三佰元。 二、基金利息。 三、自由捐款。 四、政府補助費用。 五、其他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: 本會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。 第三十條: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社會福利協會規章辦理。 第三十一條: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三十二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  12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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